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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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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可燃性高压气体的定义如下: 1. 温度常见条件下或温度为摄氏35度时,压力达到每平方公分10公斤以上或100万帕斯卡(MPa)以上的压缩气体中的氢气、乙烯、甲烷和乙烷。 2. 温度常见条件下或温度为摄氏15度时,压力达到每平方公分2公斤以上或0.2百万帕斯卡(MPa)以上的压缩乙炔气。 3. 温度常见条件下或温度在摄氏35度以下时,压力达到每平方公分2公斤以上或0.2百万帕斯卡(MPa)以上的液化气体中的丙烷、丁烷和液化石油气。 4.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气体。 参考资料:《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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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