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4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可燃性高压气体的定义如下: 1. 温度常见条件下或温度为摄氏35度时,压力达到每平方公分10公斤以上或100万帕斯卡(MPa)以上的压缩气体中的氢气、乙烯、甲烷和乙烷。 2. 温度常见条件下或温度为摄氏15度时,压力达到每平方公分2公斤以上或0.2百万帕斯卡(MPa)以上的压缩乙炔气。 3. 温度常见条件下或温度在摄氏35度以下时,压力达到每平方公分2公斤以上或0.2百万帕斯卡(MPa)以上的液化气体中的丙烷、丁烷和液化石油气。 4.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气体。 参考资料:《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