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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2.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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