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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2.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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