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2.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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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指的是下列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以及地下儲槽場所。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則是指在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所設置的容器儲存室。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https://www.ntsroc.nat.gov.tw/__system/downloads/zbccm00656.pdf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https://www.pcc.gov.tw/pcc/cp.aspx?n=C6135CCE2730A95E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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