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3-2 條
- 1.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
- 2.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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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根據上述法規,新建建築物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必須設置在室外或屋外,而不適用於第73-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的規定。具體來說,根據消防法第73-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現有建築物中的液化石油氣場所或製造場所可以設置在室內,但必須符合相關的設置標準和安全管理規定。然而,根據第73-2條的規定,新建建築物的容器不得設置在室內,而應該設置在室外或屋外。 例如,如果一所新建的餐廳需要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根據第73-2條的規定,該餐廳必須將氣體儲存容器安置在餐廳室外或屋外的適當位置,而不能在室內設置氣體儲存容器。 2. 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根據上述法規,如果液化石油氣的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則容器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這意味著容器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設置在室內或室外,並不受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家庭,但每次使用的量都在十公斤以下,那麼他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液化石油氣的容器設置在室內或室外,不受第73-2條第一項的要求。這樣的規定可以使家庭更加靈活地選擇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設置位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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