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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3-1 條

  1. 1.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2. 2.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4. 4.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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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1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釋義: 1.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這項規定表示,在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中,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且,該場所的供應設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 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1. 容器應設置於屋外,除非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2. 場所應有嚴禁煙火標示。 3. 場所的溫度應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且有防止日光直射的措施。 4. 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的固定措施。 5. 燃氣導管的安裝應由具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的人員進行,並且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的規定。 6. 燃氣用軟管的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最小彎曲半徑應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或纏繞;如果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的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和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並且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的裝置。 7. 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了要符合前款的規定外,容器還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的距離。 -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了要符合前兩款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要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2. 如果容器放置於屋外,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並且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3. 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的姓名和電話。 2.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經營者應在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的竣工檢查完成後的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提交當地的消防機關備查。 3.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第一項的場所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和樓地板區劃分隔,那麼串接使用量可以分別計算。 4.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經營者發現供氣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則不得供應氣體: - 容器置於地下室。 - 沒有嚴禁煙火標示。 - 使用或備用的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沒有防止傾倒的固定措施。 - 沒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 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的規定。 以上規定的參考資料來源為「液化石油氣供氣設施安全管理準則」(最新版本)。在這個準則中,詳細說明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的執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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