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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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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燃氣管材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管徑大小應能足量供應其所連接之燃氣設備之最大用量,其壓力下降以不影響供給壓力為準。 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 四、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保護層。 (二)可能與腐蝕性物質接觸者,應有防腐蝕措施。 (三)貫穿外牆(含地下層)時,應裝套管,管壁間孔隙應用填料填塞,並應有吸收相對變位之措施。 五、敷設於建築物內之供氣管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供給管路貫穿主要結構時,不得對建築物構造應力產生不良影響。 (二)燃氣供給管路不得設置於昇降機道、電氣設備室及煙囪等高溫排氣風道。 (三)分歧管或不定期使用管路應有分歧閥等開閉裝置。 (四)燃氣供給管路穿越伸縮縫時,應有吸收變位之措施。 (五)燃氣供給管路穿越隔震構造建築物之隔震層時,應有吸收相對變位之措施。 (六)燃氣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得為金屬管或橡皮管。橡皮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七)燃氣供給管路之固定、支承應使地震時仍能安全固定支撐。 六、管路內有積留水份之虞處,應裝置適當之洩水裝置。 七、管路出口、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裝置牢固。 (二)不得裝置於門後,並應伸出樓地板面、牆面及天花板適當長度,以便扳手工作。 (三)未車牙管子伸出樓地板面之長度,不得小於五公分,伸出牆面或天花板面,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分。 (四)所有出口,不論有無關閉閥,未連接器具前,均應裝有管塞或管帽。 八、建築物之供氣管路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容許層間變位為百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燃氣設備的燃氣供給管路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燃氣管材必須符合中華民國的國家標準,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 二、管徑大小應能夠滿足所連接的燃氣設備的最大用量需求,且壓力下降不應影響供應壓力。 三、燃氣管路不得埋設於建築物的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內。 四、埋設在基地內的室外引進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30公分,不足時應增加保護層以抵禦外來損傷。 (二)可能與腐蝕性物質接觸的管路應有防腐蝕措施。 (三)穿越外牆(包括地下層)時,應裝套管並填塞管壁間的孔隙,並且應有吸收相對變位的措施。 五、敷設在建築物內的供氣管路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當燃氣供給管路穿越主要結構時,不得對建築物構造產生不良影響。 (二)燃氣供給管路不得設置於昇降機道、電氣設備室及煙囪等高溫排氣風道。 (三)分歧管或不定期使用的管路應該有分歧閥等開閉裝置。 (四)當燃氣供給管路穿越伸縮縫時,應有吸收變位的措施。 (五)當燃氣供給管路穿越隔震構造建築物的隔震層時,應有吸收相對變位的措施。 (六)連接燃氣器具的供氣管路可以使用金屬管或橡皮管。橡皮管的長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且不得隱藏在構造體內或穿越樓地板或牆壁。 (七)燃氣供給管路的固定和支承應該可以在地震時保持安全固定。 六、管路內可能積留水份的地方應該安裝適當的洩水裝置。 七、管路出口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出口應該安裝牢固。 (二)出口不得安裝在門後,且應伸出樓地板、牆面和天花板適當的長度,以方便操作。 (三)未伸出樓地板面的車牙管子長度不得小於5公分,未伸出牆面或天花板面的長度不得小於2.5公分。 (四)所有出口都應該安裝管塞或管帽,無論是否與閥門連接。 八、建築物的供氣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容許的層間變位率為百分之一。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於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及燃氣業務主管機關的相關文件。這些法規和規範的目的是確保燃氣設備的安全性和運作順利。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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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規定:「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燃氣管材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