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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2. 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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