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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警自動警報器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採用電線配線者,應為耐熱六○○伏特塑膠絕電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一‧二公厘,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二、採用電纜者,應為通信用電纜。 三、纜、線連接時,應先絞合焊錫,再以膠布包纏。 四、除室外架空者外,纜、線應一律穿入金屬或硬質塑膠導線管內。 五、採用數個分區共同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六、導線管許可容納電線根數應依左表規定: ┌──────┬──┬──┬─┬─┬─┬─┬─┬─┐ │ 導管口徑 │ │ │ │ │ │ │ │ │ │ (公厘)│ │ │ │ │ │ │ │ │ │電或 │ │ │ │ │ │ │ │ │ │線斷 電線 │ │ │ │ │ │ │ │ │ │線面 根 │ │ │ │ │ │ │ │ │ │徑積 數│ 76 │ 63 │50│38│32│25│19│13│ ├──────┼──┼──┼─┼─┼─┼─┼─┼─┤ │1.2 公厘│160 │105 │74│45│33│18│12│ 7│ ├──────┼──┼──┼─┼─┼─┼─┼─┼─┤ │1.6 公厘│143 │ 93 │65│40│29│16│10│ 6│ ├──────┼──┼──┼─┼─┼─┼─┼─┼─┤ │2.0 公厘│117 │ 76 │53│32│24│13│ 8│ 4│ ├──────┼──┼──┼─┼─┼─┼─┼─┼─┤ │5.5 平方公厘│ 95 │ 61 │43│26│19│11│ 6│ 4│ ├──────┼──┼──┼─┼─┼─┼─┼─┼─┤ │ 8 平方公厘│ 56 │ 36 │25│15│11│ 6│ 4│ │ └──────┴──┴──┴─┴─┴─┴─┴─┴─┘ 七、電線或電纜之斷面積,(包括包覆之絕緣物)不得大於導線管斷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八、配線應採用串接式,並應加設終端電阻,以便斷線發生時,可用通路試驗法由線機處測出。 九、前款終端電阻,得以環繞型接線代替。 十、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應採用電纜外套金屬管,並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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