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間。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6條的規定,火警受信總機的裝置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應該安裝在值日室或警衛室等有人常駐的地方。二、應該安裝在沒有陽光直射的位置。三、應直立安裝,避免傾斜,並且外殼必須接地。四、壁掛型總機的操作開關距離地板的高度應該在1.5公尺至1.8公尺之間。 根據台灣法院認定的判例,例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判決,如果火災警報總機的裝置位置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要求,導致火警信號無法正確接收,管理權人可能會被判定為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並面臨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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