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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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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