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火警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應具有試驗火警表示動作之裝置。 四、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之總機,其直流電源得採用適當容量之乾電池,超過十區者,應採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之蓄電池。 五、應裝有全自動電源切換裝置,交流電源停電時,可自動切換至直流電源。 六、火警分區超過十區之總機,應附有線路斷線試驗裝置。 七、總機開關,應能承受最大負荷電流之二倍,且使用一萬次以上而無任何異狀者,總機所用電鍵如非在定位時,應以亮燈方式表示。 八、火警表示裝置之燈泡,每分區至少應有二個並聯,以免因燈泡損壞而影響火警。 九、繼電器應為雙接點式並附有防塵外殼,在正常負荷下,使用三十萬次後,不得有任何異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5條的規定,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以下功能和特點: 1. 火警表示裝置:應有火警發生時指示火警分區的裝置。 2. 音響警報: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使警戒人員注意的聲音。 3. 火警試驗裝置:應具備進行火警試驗的裝置。 4. 電源方式: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當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時,直流電源可以使用適當容量的乾電池;若超過十區,則需使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的蓄電池。 5. 自動電源切換:應裝有全自動電源切換裝置,當交流電源停電時,能自動切換至直流電源。 6. 線路斷線試驗裝置:當火警分區超過十區時,應附有斷線試驗裝置,用於測試線路的連通性。 7. 總機開關:應具備能夠承受最大負荷電流兩倍的開關,且在使用一萬次以上時無異狀,總機所用電鍵若非在定位時,應以亮燈方式表示。 8. 火警表示燈:每個火警分區應至少有兩個並聯的燈泡,以防一個燈泡損壞而影響火警的表示。 9. 繼電器:應為雙接點式並附有防塵外殼,正常負荷下使用三十萬次後不得有任何異狀。 資料來源: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版本)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版本)附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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