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鈴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二、手動報警機高度,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應在二公尺至二‧五公尺之間,但與手動報警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火栓箱上方牆上。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4 條》,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鈴的裝置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的位置。 範例:例如,在大樓的樓道中或沿途設置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以便人員在發生火警時能夠迅速發現與操作。 二、手動報警機的安裝高度應在離地板面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的範圍內,不可超過一‧五公尺。 範例:手動報警機的高度設置應該符合人體工程學,讓使用者能夠輕鬆觸及。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的安裝高度應在二公尺至二‧五公尺的範圍內,但與手動報警機合併裝設時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標示燈及火警警鈴的高度應該能夠讓人們在火警時能夠方便地看到警示並聽到警報聲。 四、如果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的消防栓箱,則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安裝在消火栓箱上方的牆壁上。 範例:為了方便使用者能夠在需要時迅速發現並操作報警設備,將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安裝在消火栓箱附近是一個合理的配置。 以上就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4 條》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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