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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 一、電源應為直流式。 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 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量,不得小於八十五貧(phon)。 四、電鈴絕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 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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