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 一、電源應為直流式。 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 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量,不得小於八十五貧(phon)。 四、電鈴絕緣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 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3條,火警警鈴在使用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電源必須採用直流式。 二、當電壓達到規定電壓的80%時,應能立即發出聲音。 三、在規定電壓下,距離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的音量不得小於八十五分貝(phon)。 四、火警警鈴的絕緣電阻應在兩千兆歐姆以上。 五、火警警鈴發出的聲音應與建築物其他音響有所區別,並且除了報警之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15年修訂版) 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resource/FP/Z-4.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