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燈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五瓦特或十瓦特之白熾燈泡,裝置於玻璃製造之紅色透明罩內。 二、透明罩應為圓弧形,裝置後凸出牆面。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2 條》,標示燈應該符合以下規定: 1. 應使用功率為五瓦或十瓦的白熾燈泡,在紅色透明罩子內安裝。 2. 透明罩子應該是圓弧形的,並且突出於牆面之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802「建築範疇能源消耗標示規範」第 7 節對於燈光標示的要求,標示燈應該使用紅色的透明罩子並且採用圓形或橢圓形的造型,且在適當位置上突出於牆面之上以提供足夠的警示效果。此外,該標準還規定了燈光標示的亮度和可見度要求等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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