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1 條規定了手動報警機的要求,其詳細解釋如下: 1. 手動報警機應依左列規定: - 按鈕按下時,應能立即發出火警音響,表示火警事件。 - 按鈕前應有防止隨意撥弄的保護板,但在八公斤靜指壓力下,該保護板應能即時破裂。這樣可以避免誤觸發火警音響。 - 電氣接點應為雙接點式,以提高稳定性和可靠性。 2. 裝置於屋外的報警機應具有防水性能,以確保在雨天或潮濕環境中也能正常運作。 依據我的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1 條》規定,手動報警機應具有上述要求。例如,在某個建築物中,手動報警機的按鈕被按下後,應立即發出警報聲音,以通知火警發生。而且,在按鈕前方應有一塊保護板,以防止誤觸發火警音響,保護板應在適當靜壓力下破裂。此外,手動報警機的電氣接點應設置為雙接點式,以增加穩定性和可靠性。如果該報警機裝置在屋外,則應具有防水性能,確保在雨天或潮濕環境中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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