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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手動報警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按鈕按下時,應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應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但在八公斤靜指壓力下,該保護板應即時破裂。 三、電氣接點應為雙接點式。
  2. 裝置於屋外之報警機,應具有防水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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