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探測器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設有排氣口時,應裝置於排氣口週圍一公尺範圍內。 三、天花板上設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公尺以上。 四、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三公尺以上。 五、高溫處所,應裝置耐高溫之特種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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