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8 條
- 1.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 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資料。 二、容器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 三、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立者。
- 2.不符合前項規定之容器不得灌氣或置於灌裝臺,分裝場之經營者並應迅速通知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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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遵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8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在進行灌氣之前,必須確認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資料;二、容器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三、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立。如果容器不符合以上規定,則不得進行灌氣或將容器放置於灌裝臺上,且分裝場的經營者應立即通知販賣場所的經營者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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