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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00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設之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乾粉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三、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算之滅火藥劑量須於三十秒內全部放射完畢。 四、局部放射方式所設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所有表面,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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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0條規定了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全區放射方式的噴頭必須能夠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2. 乾粉噴頭的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0.1MPa以上。 3. 根據前述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核算的滅火藥劑量必須在三十秒內全部放射完畢。 4. 局部放射方式的噴頭在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的所有表面,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的放射而造成可燃物的飛散。 論述及範例: 根據法規概要提供的相關內容,可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0條針對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的噴頭進行了明確規定。然而,該文檔中並未提供第100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其具體規定及範例。考慮到資料的不完整,在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討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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