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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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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加壓或蓄壓用氣體應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 二、加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大氣壓力(表壓力)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或0MPa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氮氣四十公升以上;使用二氧化碳時,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二氧化碳二十公克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 三、蓄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大氣壓力(表壓力)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或0MPa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氮氣十公升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使用二氧化碳時,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二氧化碳二十公克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 四、清洗配管用氣體,另以容器儲存。 五、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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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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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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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4 條規定:「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加壓或蓄壓用氣體應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 二、加壓用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