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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05 條

乾粉滅火設備配管及閥類,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二)使用符合 CNS 六四四五規定,並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或具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但蓄壓式中,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上或2.5MPa以上,每平方公分四十二公斤以下或4.2MPa以下時,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之無縫鋼管管號Sch40以上厚度並施予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 (三)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者,並能承受調整壓力或最高使用壓力的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 (四)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落差在五十公尺以下。 (五)配管採均分為原則,使噴頭同時放射時,放射壓力為均等。 (六)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閥類部分: (一)使用符合 CNS 之規定且施予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二)標示開閉位置及方向。 (三)放出閥及加壓用氣體容器閥之手動操作部分設於火災時易於接近且安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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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5條的敘述: 1. 配管部分: (1) 配管應為專用,且管徑應根據噴頭流量進行計算配置。 (2) 若使用蓄壓式滅火設備,當壓力在每平方公分25公斤以上或2.5MPa以上時,應使用符合CNS 4626標準之無縫鋼管(Sch40以上厚度)並進行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若壓力在每平方公分42公斤以下或4.2MPa以下時,則應符合CNS 6445標準,且需進行鍍鋅等防蝕處理。 (3) 若採用銅管配管,應使用符合CNS 5127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銅管,並能承受調整壓力或最高使用壓力的1.5倍以上之壓力。 (4) 最低配管高度與最高配管高度之差距應在50公尺以下。 (5) 配管應採取均分原則,使噴頭同時放射時,放射壓力均勻。 (6) 配管應采取有效的防震措施。 2. 閥類部分: (1) 使用的閥類應符合CNS規定,並進行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和耐熱性。 (2) 閥類應標示開閉位置和方向。 (3) 放出閥和加壓用氣體容器閥的手動操作部分應設置在火災時容易接近且安全的位置。 以上資料是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5條的敘述所得,並參考了該條所指定的相關標準,如CNS 6445、CNS 4626、CNS 512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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