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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06 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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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6條規定了乾粉滅火設備的配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的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的二十倍以上。但如果能夠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的措施,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為缺乏標準的乾粉滅火設備,配管與彎曲部分的距離未符合規定的情況。根據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中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場所違規程度裁處分類表」,這樣的違規行為屬於一般違規,可能會受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裁處。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消防法及相關法規,並以最新的版本為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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