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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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