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0 條
若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 25MPa、之壓力。 二、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有零點二七公升以上,其所儲存之氣體量在一百四十五公克以上,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 四、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章內容,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法條或參考資料來回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0條」的問題。抱歉,無法提供具體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