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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1-1 條

  1. 1.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排油煙管之斷面積、警戒長度及風速,配置感知元件及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二、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五公尺,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但不設置閘門能有效滅火時,不在此限。 三、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煙罩及排油煙管,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四、防護範圍內之噴頭,應一齊放射。 五、儲存鋼瓶及加壓氣體鋼瓶設置於攝氏四十度以下之位置。
  2. 2.前項第二款之警戒長度,指煙罩與排油煙管接合處往內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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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1-1 條的規定: 1. 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的設置要求如下: - 根據排油煙管的斷面積、警戒長度和風速,配置感知元件和噴頭。需要根據有效滅火的需要確定設置的數量、位置和放射量。 - 如果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五公尺,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的啟動裝置和連動閉鎖閘門(除非不需要閘門才能有效滅火)。 - 噴頭的有效射程應覆蓋煙罩和排油煙管,所設的位置不得因藥劑放射而引起可燃物飛散的風險。 - 在防護範圍內的噴頭必須同時放射。 - 儲存鋼瓶和加壓氣體鋼瓶應該放置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的位置。 2. 第二款提到的警戒長度是指從煙罩與排油煙管接合處往內五公尺的範圍。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 -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訂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中華民國內政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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