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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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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2條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裝設的建築物應根據以下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1.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個樓層,並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600平方公尺。但是,上下兩個樓層的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的情況下,可以共用一個分區。 2. 每一分區的任意邊長不得超過50公尺。但是,如果安裝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邊長可以在100公尺以下。 3. 如果從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到該樓層的任一角落,則第一項規定中的600平方公尺可以增加到1000平方公尺。 4. 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的昇降路和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50公尺範圍內,並且它們的頂層相差在2個樓層以下時,可以作為一個火警分區。但是,應該與建築物的各層走廊、通道和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5. 樓梯或斜坡通道的垂直距離每45公尺以下為一個火警分區。但是,地下層部分應該是另一個火警分區。 根據上述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裝設的建築物必須按照規定劃定火警分區,以確保火警警報系統的有效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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