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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3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四、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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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3條,當建築物位於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鳴動方式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如果起火層在地上二層以上,則限制該樓層及其直上二層和直下層的鳴動。 2. 如果起火層在地面層,則限制該樓層及其直上層和地下層各層的鳴動。 3. 如果起火層在地下層,則限制地面層和地下層各層的鳴動。 4. 在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收到火災信號時,前三種鳴動方式應立即全區鳴動。 舉例如下:如果一個建築物為六層樓高,總樓地板面積為四千平方公尺,則根據法規,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在起火層及其直上二層和直下一層進行鳴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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