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四、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