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四)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但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電偶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規定: ┌───┬─────────┬─────────────┐ │建築物│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應設探測器數 ││構造 │ │ │├───┼─────────┼─────────────┤│防火構│八十八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 ││造建築├─────────┼─────────────┤│物 │超過八十八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二十二平方││ │ │公尺(包括未滿),增設一個││ │ │。 │├───┼─────────┼─────────────┤│其他建│七十二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 ││築物 ├─────────┼─────────────┤│ │超過七十二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十八平方公││ │ │尺(包括未滿),增設一個。│└───┴─────────┴─────────────┘ (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在二十個以下。 三、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半導體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二個。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 │裝置面│建築物之構造 │探測器種類及有效探測範圍(││高度 │ │平方公尺) ││ │ ├──────┬──────┤│ │ │一種 │二種 │├───┼─────────┼──────┼──────┤│未滿八│防火構造建築物 │65 │36 ││公尺 ├─────────┼──────┼──────┤│ │他建築物 │40 │23 │├───┼─────────┼──────┼──────┤│八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 │50 │– ││以上未│ │ │ ││滿十五├─────────┼──────┼──────┤│公尺 │其他建築物 │30 │– │└───┴─────────┴──────┴──────┘ (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數量,在二個以上十五個以下。
  2. 前項之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五度以上。
  3.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三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四點五公尺)以內;使用第二種探測器時,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一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三公尺)以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