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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3 條
- 1.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 2.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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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3條第1款所規定,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應滿足以下設置條件: 1.探測器的受光面應設在無日光照射的地方。 範例:在一個沒有陽光直射的室內裝置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 2.探測器應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的牆壁上,並且距離牆壁至少60公分以上。 範例:將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安裝在與光軸平行的牆壁上,並保持距離至少60公分。 3.探測器的受光器和送光器應設在距離牆壁背面不超過1公尺的範圍內。 範例:將探測器的受光器和送光器安裝在距離牆壁背面不超過1公尺的範圍內。 4.探測器應設在天花板高度低於20公尺的場所。 範例:將探測器安裝在天花板高度低於20公尺的場所。 5.探測器的光軸高度應高於天花板高度的80%。 範例:探測器的光軸高度應該在天花板高度的80%以上。 6.探測器的光軸長度應小於其標稱監視距離。 範例:確保探測器的光軸長度小於其標稱監視距離。 7.探測器的光軸與警戒區中的任意一點的水平距離應小於7公尺。 範例:探測器的光軸與警戒區的任意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7公尺。 根據以上解釋,這條法規設定了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的具體設置要求,以確保其在各場所的安全性能。請注意範例僅提供了一些概念上的情境,實際應用時應參照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設計和安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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