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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2. 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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