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6 條

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三、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各類場所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而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6條,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具體而言,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設置在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的範圍內,且設置位置應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的範圍內。 此外,對於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緊急廣播設備。 範例與參考資料: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的規定,各類場所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6條,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