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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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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三、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各類場所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而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6條,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具體而言,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設置在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的範圍內,且設置位置應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的範圍內。 此外,對於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緊急廣播設備。 範例與參考資料: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的規定,各類場所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6條,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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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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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6 條規定:「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