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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5 條

  1. 1.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2. 2.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3. 3.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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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找尋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5條可參考的內容。根據該條款: 1.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這表示當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所使用的火警音響鳴動方式,應符合第113條之規定。 2.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根據這項規定,緊急廣播設備在發出音響警報時,應該選擇以語音方式播放。 3. 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這表示緊急廣播設備所使用的緊急電源,應符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參考資料:台灣中央法規資料庫,法條關鍵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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