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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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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8條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並且該蓄電池的容量應能使其在發生火警時能有效地運作十分鐘以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火警自動警報系統在停電或電力中斷情況下仍能正常運作,以便及時發出警報並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理。例如,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緊急電源蓄電池應提供足夠的電力,讓警報系統能夠正常運作至少十分鐘,以便通知人員進行疏散和進一步的應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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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8 條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