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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8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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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8條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並且該蓄電池的容量應能使其在發生火警時能有效地運作十分鐘以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火警自動警報系統在停電或電力中斷情況下仍能正常運作,以便及時發出警報並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理。例如,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緊急電源蓄電池應提供足夠的電力,讓警報系統能夠正常運作至少十分鐘,以便通知人員進行疏散和進一步的應急處理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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