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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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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2. 2.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根据提供的法律文件中,未提及具体的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因此无法给出相关详细信息或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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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9 條規定:「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