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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9 條

  1. 1.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2. 2.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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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根据提供的法律文件中,未提及具体的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因此无法给出相关详细信息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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