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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0 條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應平時保持明亮,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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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0條,設有火警發信機的地方,其標示燈應該在平時保持明亮,且應以十五度的角度與裝置面相對,同時在十公尺的距離內不應有遮擋物且明顯易見。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消防署發佈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火警發信機通常會安裝在公共場所,例如大型商場或學校等地方。該條規定強調標示燈應該保持明亮,以便在火災發生時能夠迅速引起人們的注意。此外,標示燈應以十五度角度安裝,以確保能夠廣泛地照亮周圍環境,並且在十公尺的範圍內不應該有任何遮擋物,以確保標示燈能夠在發生火災時明顯可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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