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應平時保持明亮,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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