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1條,設有火警發信機的地方應該設置符合以下規定的火警警鈴: 1. 在電壓到達規定電壓的80%時,能夠立即發出音響。 2. 在規定電壓下,距離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的音壓應在90分貝以上。 3. 火鈴的絕緣電阻應使用直流250伏特額定的絕緣電阻計測定,應在20MΩ以上。 4. 火警警鈴的音響應與建築物其他音響有所區別,並且除了報警之外不得同時用於其他用途。 根據此法條,當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可以免除設置前項所述的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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