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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1 條
- 1.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出音響。 二、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電鈴絕緣電阻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在二十MΩ以上。 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 2.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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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1條,設有火警發信機的地方應該設置符合以下規定的火警警鈴: 1. 在電壓到達規定電壓的80%時,能夠立即發出音響。 2. 在規定電壓下,距離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的音壓應在90分貝以上。 3. 火鈴的絕緣電阻應使用直流250伏特額定的絕緣電阻計測定,應在20MΩ以上。 4. 火警警鈴的音響應與建築物其他音響有所區別,並且除了報警之外不得同時用於其他用途。 根據此法條,當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可以免除設置前項所述的火警警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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