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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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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出音響。 二、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電鈴絕電阻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在二十MΩ以上。 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2. 2.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1條,設有火警發信機的地方應該設置符合以下規定的火警警鈴: 1. 在電壓到達規定電壓的80%時,能夠立即發出音響。 2. 在規定電壓下,距離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的音壓應在90分貝以上。 3. 火鈴的絕緣電阻應使用直流250伏特額定的絕緣電阻計測定,應在20MΩ以上。 4. 火警警鈴的音響應與建築物其他音響有所區別,並且除了報警之外不得同時用於其他用途。 根據此法條,當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可以免除設置前項所述的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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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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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1 條規定:「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