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二、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二點五公尺以下。但與火警發信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設在消防栓箱上方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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