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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2 條
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二、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二點五公尺以下。但與火警發信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設在消防栓箱上方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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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2條,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該以以下方式安裝: 1. 安裝在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的位置。 2. 火警發信機應該離地板面高度在1.2公尺以上1.5公尺以下。 3.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的高度應該在2公尺以上2.5公尺以下。但如果與火警發信機合併安裝,則不受此限制。 4. 如果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的消防栓箱,則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該安裝在消防栓箱上方的牆上。 參考資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106年2月7日修正)。範例:如果在一建築物的避難通道裡,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都符合以上的安裝要求,並且安裝在適當且明顯的位置,這就是根據該法條所要求的正確做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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