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3 條
緊急廣播設備,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 ┌─────┬────────────┐ │揚聲器種類│音 壓│ ├─────┼────────────┤ │L級 │ 92 分貝以上 │ ├─────┼────────────┤ │M級 │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 ├─────┼────────────┤ │S級 │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 └─────┴────────────┘ 二、揚聲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設L級揚聲器。 (二)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或M級揚聲器。 (三)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四)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但居室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下時,得免設。 (五)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器。 三、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之場所,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款第四目之限制: (一)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在七十五分貝以上者。 P=p+10log10(Q/4πr2 + 4(1-a)/Sα) P值:音壓(單位:dB) p值:揚聲器音響功率(單位:dB)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單位: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單位:平方公尺) (二)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時,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至揚聲器之距離,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下者。 ┌────────── r=3/4 │QSα/π (1-α) ˇ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單位:公尺)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單位:平方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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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133條的規定,緊急廣播設備的安裝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揚聲器音壓:根據法條中的表格,不同種類的揚聲器有不同的音壓要求。L級揚聲器需要達到92分貝以上的音壓,M級揚聲器需要達到87分貝以上但不滿92分貝的音壓,S級揚聲器需要達到84分貝以上但不滿87分貝的音壓。 2. 揚聲器的設置:根據法條的規定,揚聲器的設置需要根據廣播區域的大小來確定。廣播區域超過100平方公尺時,需要設置L級揚聲器;廣播區域在50平方公尺至100平方公尺之間時,可以設置L級或M級揚聲器;廣播區域在50平方公尺以下時,可以設置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3. 揚聲器與廣播區域的距離限制:根據法條的規定,從廣播區域內的任一點至揚聲器的水平距離應在10公尺以下。然而,如果居室的樓地板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或者由居室通往地面的主要走廊和通道的樓地板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其他非居室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小於30平方公尺,且該區域與相鄰區域的揚聲器的水平距離小於8公尺,則可以免除設置揚聲器的要求。 4. 其他場所的揚聲器設置:對於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的場所,揚聲器的音壓和設置需要滿足特定的要求。例如,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所測得的音壓應在75分貝以上,並且廣播區域的殘響時間應在3秒以上。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最新的法律法規相關資料,並且與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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