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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1 條

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二)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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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141條,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當瓦斯對空氣的比重小於1時,設置位置有以下要求: (一)距離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的水平距離在8公尺以內。但如果天花板上有淨高60公分以上的梁或類似結構,則設置在靠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當瓦斯燃燒器具室內的天花板附近有吸氣口時,檢知器應設置在距離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之間,在無淨高60公分以上的梁或類似結構區隔的吸氣口1.5公尺範圍內。 (三)檢知器的下端應該設置在距離天花板下方30公分範圍內。 二、當瓦斯對空氣的比重大於1時,設置位置有以下要求: (一)距離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的水平距離在4公尺以內。 (二)檢知器的上端應該設置在距離樓地板面30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的計算依照以下規定: (一)瓦斯燃燒器具的中心點作為起算點。 (二)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作為面向室內牆壁的瓦斯配管中心處。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室內瓦斯燃燒器具被安裝在距離牆壁20公分處,並且瓦斯導管貫穿牆壁的位置距離瓦斯燃燒器具10公尺,則根據法規的要求,瓦斯漏氣檢知器應該設置在距離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的水平距離不超過8公尺,即符合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瓦斯安全協會,「瓦斯使用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瓦斯漏氣檢知器放置標準研究驗證報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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