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六、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根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142条,对于瓦斯漏气受信总机的规定如下: 1. 瓦斯漏气受信总机应安装在值日室或其他平时有人在场的区域。如果有防灾中心的话,可以安装在防灾中心。 2. 瓦斯漏气受信总机应具有标示瓦斯漏气发生的报警分区功能。 3. 瓦斯漏气受信总机应安装在瓦斯导管穿过墙壁的位置,并且针对每个区域设置独立的标识。 4. 操作开关的高度应在离地面0.8米以上(座位式操作者为0.6米)和1.5米以下。 5. 主音响设备的音色和音压应与其他报警音响不同。 6. 如果一栋建筑内安装了两台以上的瓦斯漏气受信总机,那么这些受信总机之间应设有能够同时通话联系的设备。 参考资料: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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