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7 條的規定,關於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的使用有以下要點: 1.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 2.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上的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連動亮燈,並根據該設置場所的使用型態選擇適當的亮燈方式。除非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否則不得減光或消燈: a. 設置場所在無人的時間段。 b. 設置位置能夠利用自然光照明以識別出入口或避難方向。 c. 設置在因使用型態需要較暗的區域,在使用期間需要較暗的環境。 d. 設置在主要供管理權人、員工或其他固定使用者使用的區域。 3. 設於樓梯或坡道上的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連動亮燈,並根據該設置場所的使用型態選擇適當的亮燈方式。除非符合前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否則不得減光或消燈。 根據資料中之範例,如果一個區域在無人期間或有自然光照明以識別出入口或避難方向,則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的避難方向指示燈可以減光或消燈。而如果一個區域因使用型態需要較暗的環境,或是主要供管理權人、員工或其他固定使用者使用,則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的避難方向指示燈也可以減光或消燈。然而,設於樓梯或坡道上的避難方向指示燈必須配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連動亮燈,並且符合前述的規定條件之一,否則不得減光或消燈。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資料參考了「消防法施行細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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