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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35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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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1. 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需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2.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3. 電源回路之配線需施予耐燃保護,具體規定如下: -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應為二十毫米以上。但若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則可以免於埋設。 - 若使用MI電纜或耐燃電纜,則可以按照電纜裝設法,直接進行敷設。 - 其他耐燃保護裝置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4. 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需施予耐熱保護,具體規定如下: - 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 - 若使用MI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則可以按照電纜裝設法,直接進行敷設。 - 其他耐熱保護裝置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能夠具備耐燃或耐熱的能力,以確保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系統能正常運作並不會引發進一步的危險。並且根據參考資料,耐燃保護裝置的範例可以是指定使用阻燃材料覆蓋電線,以提供額外的保護。而耐熱保護裝置的範例可以是指定使用耐高溫材料覆蓋電線,以確保在高溫環境下仍然能夠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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