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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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