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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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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間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8條規定了防災中心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防災中心的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同時,防災中心的位置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選擇:(1)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的位置;(2)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3)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此外,防災中心的構造也要符合一些要求,包括:(1)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應專用於防災中心;(2)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應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3)如果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該部分應以防火區劃間隔。 這些規定確保了防災中心的設置和構造能夠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以應對緊急事件和災害發生時的需求。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網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0月24日,網址:https://www.nfa.gov.tw/cht/announcement/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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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規定:「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