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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 條
- 1.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 2.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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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某種消防安全設備還沒有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進行檢驗,企業或組織在使用該設備之前,需要提供國外標準、國外(內)的檢驗報告以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後才可以使用。 2.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根據此規定,確定哪些消防安全設備需要提供國外標準、國外(內)的檢驗報告以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文件,需要經過中央消防機關的另行制定。這些制定的細節可能在相關法規或相關函釋中有所描述。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20005&FLNO=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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