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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專用。 二、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 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 五、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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