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9 條
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專用。 二、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 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 五、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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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9條規定了裝置自動撒水的建築物應該遵守的要求: 1. 設置在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的地方,並設置口徑為63毫米的送水口。 2. 樓層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下的裝置自動撒水設備,至少應該設置一個雙口形式的送水口,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如樓層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3000平方公尺增加一個送水口。但當數量超過三個時,則只需設置三個送水口。 3. 送水口應設置在無送水障礙處,高度距基地地面應在1公尺以下至0.5公尺以上。 4. 送水口應與立管連通,管徑應大於立管管徑,並在附近易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 5. 送水口附近應明顯易見地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的字樣,並標示送水壓力範圍。 依據以上資料,例如福建省建設廳於1994年所發布的《福建省建築防火設計規範》中,對於自動撒水系統的設置有詳細的指引,包括設置位置、防護要求、與其他消防系統的連接方式等。此外,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8年修正公布的《消防法》,其中第63條對於自動撒水系統的規定進行了一些更新和調整,包括裝置要求、檢修要求等。因此,這些相關法規文件都可以作為該法條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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