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8 條
- 1.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0(計算單位:公尺)H=h1+10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撒水頭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P=P1+P2+1 kgf/c㎡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出水量,依前條規定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設於高架儲存倉庫者,為一百三十公升)。但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者,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另放水型撒水頭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之。 (二)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幫浦全揚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0(計算單位:公尺)H=h1+h2+10m (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四)連接緊急電源。
- 2.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應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外,撒水頭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 1MPa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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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及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8條規定了水源的設置方式,包括重力水箱、壓力水箱和消防幫浦。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款的釋義: 1.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 重力水箱:水箱必須設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和人孔等設備。水箱必須具備必要的高度差,該高度差的計算值為配管的摩擦損失水頭加上10米。 - 壓力水箱:水箱應該配備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和人孔等設備。水箱內的空氣應占滿水箱容積的三分之一以上,並且必須能夠維持建築物最高處所需的撒水頭放水水壓。當水箱內的壓力和液面降低時,必須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和加壓幫浦需要與緊急電源連接。水箱必須擁有必要的壓力,該壓力的計算值為配管的摩擦損失水頭加上落差再加上1公斤/平方公分。 - 消防幫浦:幫浦的出水量根據前條規定計算撒水頭的數量,並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若用於高架儲存倉庫則為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對於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的場所,出水量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此外,放水型撒水頭的標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幫浦的全揚程需要滿足配管的摩擦損失水頭加上落差再加上10米的計算值。幫浦必須專用,除非與其他滅火設備共用且不影響各設備的性能,則不在此限。幫浦需要連接至緊急電源。 2.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應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外,撒水頭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1MPa以下。 即在上述加壓送水裝置中,撒水頭的放水壓力應該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1MPa以下。這需要遵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的法規和參考資料,上述釋義可以提供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8條的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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