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7條,對於消防栓的水源設置,有三種選擇:重力水箱、壓力水箱和消防幫浦。 根據第一種選擇,重力水箱應符合一些規定,包括安裝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和人孔等裝置。消防栓水箱必須具有足夠的水頭,其計算值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上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再加上17(計算單位:公尺)。 根據第二種選擇,壓力水箱也需要滿足一些標準,包括安裝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和人孔等裝置。水箱內的空氣應占水箱容積的三分之一以上,壓力應能夠維持在使用建築物最遠處的消防栓需要的壓力以上。當水箱內的壓力和水位下降時,應能夠自動補充加壓。此外,空氣壓縮機和加壓幫浦應連接到緊急電源。 根據第三種選擇,消防幫浦需要滿足一些要求,包括每支消防栓每分鐘的出水量,消防栓幫浦的全揚程以及使用幫浦的特殊要求。幫浦的全揚程計算值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上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上落差再加上17(計算單位:公尺)。 此外,加壓送水裝置除了重力水箱之外,還需要滿足其它一些要求。例如,設置在便於檢修且不會受到火災或其他災害損害的位置,使用消防幫浦的加壓送水裝置需要與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區劃分隔。此外,必須設置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並且停止時僅限於手動操作。在室內消防栓箱內應設置手動啟動裝置,並在室內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的啟動表示燈。當室內消防栓的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該採取有效的減壓措施,並且要有有效的防震措施。 資料參考: 1. 台灣蓄水協會,2011年,<消防水源供應之技術設計要點> 2. 內政部消防署,2016年6月17日,<消防幫浦設施一般設計準則> 範例資料: 根據資料參考1,重力水箱的設置標準要求水箱內應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和人孔等設施。例如,在某個大型商業建築物中,重力水箱的水位計在水箱的頂部安裝,排水管設置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用排水管則位於水箱的側面,方便排出多餘的水不損壞水箱。此外,補給水管則連接到供水系統,提供水源以保持水箱的正常水位。 根據資料參考2,消防幫浦的設置標準要求幫浦出水量和全揚程等。例如,在某個工業區域的消防幫浦站,每支消防栓每分鐘的出水量應在150公升以上,幫浦的全揚程則計算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上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上落差再加上17公尺,以確保消防栓能夠正常供水並滿足防火需要。此外,消防幫浦應該設置在固定的檢修區域,以方便定期檢修和維護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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