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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8 條

  1. 1.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2. 2.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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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8條的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的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這些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該能夠讓室內消防栓在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此外,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具有相同效果的引擎動力系統作為緊急電源的選項。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8條(2018年修正版)》 - 《消防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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