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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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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2. 2.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8條的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的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這些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該能夠讓室內消防栓在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此外,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具有相同效果的引擎動力系統作為緊急電源的選項。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8條(2018年修正版)》 - 《消防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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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8 條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