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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9 條

  1. 1.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2. 2.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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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9條,室外消防栓設備的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應該遵循第32條第1款第1至5目、第7目、第2款、第33條和第38條的要求進行設置。 依據資料中提供的法條內容,我們得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9條的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室外消防栓設備的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的設置,應該參照第32條第1款第1至5目、第7目、第2款、第33條和第38條的相關規定。但是,根據給出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這些具體規定的內容。因此,對於具體參考資料的要求,我們無法提供100%的關聯度。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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