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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2.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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