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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3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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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3 條規定了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的試驗要求。該條規定在竣工時,應進行加壓試驗,並要求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必須持續維持二小時而無漏水現象,才能被視為合格。 根據資料內容,並無明確提及該消防栓是否進行過加壓試驗以及試驗結果。因此,無法確定該消防栓是否符合設置標準第 33 條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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