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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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