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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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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3 條規定了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的試驗要求。該條規定在竣工時,應進行加壓試驗,並要求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必須持續維持二小時而無漏水現象,才能被視為合格。 根據資料內容,並無明確提及該消防栓是否進行過加壓試驗以及試驗結果。因此,無法確定該消防栓是否符合設置標準第 33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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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3 條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