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規定了消防栓的設置標準,以下是對該條條文的解釋: 1. 除了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的場所外,其他場所應選擇設置下列兩種消防栓之一: 一、第一種消防栓的設置標準: - 各層的任一點到消防栓接頭的水平距離不超過二十五公尺。 - 同一層的所有消防栓同時使用時,每個消防栓的放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為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如果全部消防栓的數量超過二支,則以同時使用的兩支計算。 - 消防栓箱內應配置一個口徑為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的消防栓,兩條口徑為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度為十五公尺並帶有快速接頭的水帶,一組水帶架以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的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但如果消防栓接頭到建築物任一點的水平距離不超過十五公尺,則水帶部分可以只設置十公尺的水帶。 二、第二種消防栓的設置標準: - 各層的任一點到消防栓接頭的水平距離不超過二十五公尺。 - 同一層的所有消防栓同時使用時,每個消防栓的放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為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但如果全部消防栓的數量超過二支,則以同時使用的兩支計算。 - 消防栓箱內應配置一個口徑為二十五毫米的消防栓,連同管盤長度為三十公尺的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以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且瞄子應有容易開關的裝置。 2. 前述的消防栓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消防栓的開關距離樓地板的高度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消防栓應設置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的地方。 三、供集會或娛樂場所的消防栓應設置在舞臺兩側、觀眾席後兩側、包廂後側的位置。 四、在屋頂上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的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如果斜屋頂無法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時,可以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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