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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4 條

  1. 1.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二條。 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2. 2.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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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規定了消防栓的設置標準,以下是對該條條文的解釋: 1. 除了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的場所外,其他場所應選擇設置下列兩種消防栓之一: 一、第一種消防栓的設置標準: - 各層的任一點到消防栓接頭的水平距離不超過二十五公尺。 - 同一層的所有消防栓同時使用時,每個消防栓的放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為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如果全部消防栓的數量超過二支,則以同時使用的兩支計算。 - 消防栓箱內應配置一個口徑為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的消防栓,兩條口徑為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度為十五公尺並帶有快速接頭的水帶,一組水帶架以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的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但如果消防栓接頭到建築物任一點的水平距離不超過十五公尺,則水帶部分可以只設置十公尺的水帶。 二、第二種消防栓的設置標準: - 各層的任一點到消防栓接頭的水平距離不超過二十五公尺。 - 同一層的所有消防栓同時使用時,每個消防栓的放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為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但如果全部消防栓的數量超過二支,則以同時使用的兩支計算。 - 消防栓箱內應配置一個口徑為二十五毫米的消防栓,連同管盤長度為三十公尺的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以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且瞄子應有容易開關的裝置。 2. 前述的消防栓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消防栓的開關距離樓地板的高度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消防栓應設置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的地方。 三、供集會或娛樂場所的消防栓應設置在舞臺兩側、觀眾席後兩側、包廂後側的位置。 四、在屋頂上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的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如果斜屋頂無法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時,可以不設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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