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者。 二、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 三、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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