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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5 條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者。 二、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 三、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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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5條的規定,室內消防栓箱應該符合以下規定: 1. 箱身必須使用厚度在1.6毫米以上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不燃材料。 2. 箱子必須具有足夠的深度,可以容納消防栓、水帶和瞄準器等設備。箱子的面積也應在0.7平方公尺以上。 3. 箱面上必須有明顯且不容易脫落的消防栓字樣,每個字的面積應在20平方公分以上。 例子:根據政府所發布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室內消防栓箱的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例如防火鋼板或特定型號的不燃塑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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