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6 條

  1. 1.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2. 2.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3. 3.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該法條有三項。根據最新公布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6條,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逐條釋義: 1.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這一項規定了室內消防栓的水源容量,它應該能夠提供連續放水二十分鐘所需的水量。如果某一樓層的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兩支,則只需要計算其中的兩支消防栓所需的水量。 2.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這一項規定了當消防用水和一般用水合併使用時,應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用水的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3. 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這一項允許室內消防栓的水源與其他滅火設備的水源合併使用。但是,合併使用的水源總容量應該足夠滿足各滅火設備所需的水量之合計以上。 資料來源: 最新版本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根據台灣法規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0)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