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規定了自動撒水設備的水源容量要求和補助撒水栓的設置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1. 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 根據第 57 條的規定,使用不同種類的撒水頭時,應符合以下規定的放水量。 - 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應符合表格中規定的每分鐘放水量,且持續放水二十分鐘。如果實際設置的撒水頭數目少於表格中所需的水源容量計算所得的數目時,可以依據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源容量。 - 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根據以下規定設置水源容量: - 對於十樓以下的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以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集會堂舞台,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設置撒水頭,並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以上的水量。 - 對於十一樓以上的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以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集會堂舞台,應在最大樓層全部設置撒水頭,並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以上的水量。 - 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樓以下的樓層應設置八個撒水頭,十一樓以上的樓層應設置十二個撒水頭,並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以上的水量。 - 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如果是固定式的,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設置撒水頭,如果是可動式的,應在最大放水量的撒水頭上,並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的水量。 2. 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使用時的規定 根據第 57 條的規定,如果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應追加百分之五十的撒水頭數量。 3. 補助撒水栓的設置標準 根據第 57 條的規定,免設撒水頭的場所可以設置補助撒水栓,並須符合以下要求: - 每層的任一點至水帶接頭的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當然,同時使用該層所有補助撒水栓時可以例外)。 - 使用補助撒水栓時,每個瞄子放水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0.25MPa以上,且每分鐘放水量應在六十公升以上。然而,如果全部補助撒水栓的數量超過二支(或者鄰接補助栓的水平距離超過三十公尺時,即便只有兩支),則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 - 補助撒水栓的箱體應標示“補助撒水栓”字樣,並在箱體上方設置紅色的啟動表示燈。 - 每個補助撒水栓的瞄子應具備容易開關的裝置。 - 開關閥應設在距離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 水帶應方便操作和延伸。 - 配管應從各層的流水檢知裝置的二次側配置。 這些法規的典型範例與參考資料如下: - 台灣消防區分為第1到第5類場所,各類場所對於自動撒水設備的要求以及使用的撒水頭種類不同。 - 《消防法》第56條規定了自動撒水設備的設置要求。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了自動撒水設備的具體要求和測試方法。 -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了補助撒水栓的設置要求。 - 《消防栓設置標準》由經濟部編制並發布,規定了消防栓的設置標準和相關要求。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和比對,以回答問題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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